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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61分钟收2小时费用”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管泽成


前言

“停车刚过61分钟,却按2小时收费。”这种“向上取整”的收费规则,相信大多数车主都领教过。近日,该种停车收费模式再次登上热搜,众多网友都分享了自己被“向上取整”收费的经历。今年以来,全国多地纷纷调整停车收费政策,延长免费时长、下调收费标准、推行按分钟精准计费。那么,停车61分钟收2小时费用,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近日,本所管泽成律师接受深圳特区报采访,就热议话题“停车61分钟收2小时费用”发表看法。链接推文:停61分钟收2小时费用引热议!多地推行按分钟计费,深圳何时跟上?

 

“停车61分钟收2小时费用”的法律依据

目前经营服务性质的停车场主要执行两种收费标准,一是实行政府定价,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执行政府定价的包括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共公益性的停车设施,一般如下:

1.机场、码头、车站、口岸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书城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注:已失效)第二部分“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第(五)点规定,“明确计费方法。要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1518号)第六条规定:“计费单位为分钟、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该条规定对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停车场也具有指导作用,为目前部分商业停车场 “停61分钟按2小时收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停车61分钟收2小时费用”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停车场经营者根据法定程序制定了价格收费标准获得批准并进行了公示,“停61分钟被收2小时费用”的规则本身并不违反《价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收费规则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核心在于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显著方式”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践中,消费者可以根据停车场出入口、车辆停放处是否有明确的指示牌、收费公示予以判断,如果停车场在入口、缴费处等醒目位置明确公示了计费规则,通常会被认定已履行告知义务,该条款有效,不当然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后续立法建议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未对停车场收费模式做出具体规定。而部分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已经失效,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时调整、修订。

但无论如何修订,笔者认为,相关立法仅能针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起到强制性约束,涉及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立法仅具有倡导性,不应直接对其产生强制约束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的第二条的精神,“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目前多地推动该议题立法、征求意见,也仅限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层面,如扩大适用范围,很有可能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仅超时1分钟就收取1小时费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后续立法可以考虑进一步精细化停车管理机制,更合理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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