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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建议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就签无固定期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李会华


近来,有多个企业咨询我们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笔者的回应都是:如无特别情形,从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起,建议用人单位都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从第三次起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何我们要给企业如此建议呢?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以后,其实已经没有了选择权,即只要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得签;如果公司要保持“权威”而坚持要员工第三次(或更多次)还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双方僵持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反而可能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如果公司以员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会变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相信以上结果绝对不是公司想要的,不仅会让公司此前要“立威”的想法落空,且会有损公司形象,并还会让公司损失部分金钱。

如果从第二次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是怎样的结果或效果呢?

首先,用人单位后续不需要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再担心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其次,用人单位可以节省一定量的管理成本。如果公司里有100人,签多一次劳动合同,就是多签200份劳动合同(每人一式两份)。我们来计算一下签这200份劳动合同的工作量:1.按每份劳动合同3-4页纸计;即,签多一次,要用去600-800页纸;2.如果不是批量处理,则每份合同要提前在电脑上填写好;3.打印每一份合同,装订;4.约员工来谈,谈完签合同;5.签后再保存一份。这不仅要耗费纸张、打印等的成本,还有相关人员的工作时间等成本,且中间还可能因为续约时修改了相关条文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再次,员工失去了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前做出相关行为来让公司主动不续约而为此支付其期望的补偿的机会(此处不便详述)。

综上,笔者认为如无特别情形,从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起,建议用人单位都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从管理角度还是风险预防角度,都对企业有所裨益。

(如您对此文章的观点有相关的疑惑或不同的见解,欢迎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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