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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利证据如何反败为胜 ——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的胜诉策略实录与证据链构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邱晓艺


引言】

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拖欠代理费后,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便是“销售方虚假承诺”。一旦销售人员确实在微信中作出过对客户有利的确认,代理公司往往陷入被动。

本案即典型一例:开发商拖欠我方当事人代理费约77万元,反诉主张销售人员曾向业主承诺地下室层高5.7米(实际交付仅2.9米),要求以72.6万元赔偿款抵扣代理费。更为棘手的是,被告在庭审中对我方核心证据——一份载明层高5.7米的《交付标准PPT》——提出尖锐质疑,主张该PPT仅存在于原告内部销售群,无法证明来源于开发商。

面对直接的不利聊天记录与证据来源质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并未止步于简单的“否认承诺”,而是通过庭后书面说明、系统梳理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说服法院认定销售人员系依据开发商提供的官方材料统一推介。法院进一步认定,开发商作为信息控制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了正确资料并对差异进行显著提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将从证据攻防、举证责任分配、损失可量化性三个维度,完整复盘本案的胜诉策略。全文约3000字,阅读用时约6分钟。

一、案情概要

本案我方代理原告(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诉被告(开发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期房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拖欠原告销售代理费约77万元,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销售人员向业主承诺地下室层高5.7米,而实际交付仅2.9米,导致其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约72.6万元,要求从应付代理费中抵扣,并主张律师费及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原告全部本诉请求(代理费及逾期利息),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大部分反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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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关键时间线(2018-2025)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思路

本案表面争议为"销售方是否作出虚假承诺"。被告提交的业主与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销售人员已明确确认层高为5.7米,该证据对原告极为不利。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主张,原告提交的《实施版交付标准项目PPT》仅出现在原告内部销售工作群,该群内并无被告方开发人员,不认可该PPT来源于被告,否认其真实性与关联性。该质证意见若被采纳,将直接切断原告"销售行为具有合理依据"的核心抗辩链条。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认为本案实质争点在于:销售方该等表述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赔偿责任应如何分配。即使销售确认属实,只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被告且被告未履行差异提示义务,举证责任即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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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攻防结构与争议焦点转移

三、法律分析与代理策略

(一)关于PPT来源的证据攻防与证据链构建

《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受托人按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处理事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若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我方需首先证明销售人员向客户确认的"5.7米"信息来源于被告。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质疑:原告提交的PPT仅保存于销售人员个人微信收藏及内部销售群,群内均为原告工作人员,并无被告方人员,故无法证明该PPT由被告制作或下发。

作为代理律师,我方在庭后及时提交了《关于〈实施版交付标准项目PPT〉证据来源的情况说明》,并系统梳理了以下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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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PT来源证据链(间接证据形成闭环)

1.文件内容特征:该PPT涵盖项目整体规划、户型设计、交付标准等核心销售信息,其制作精度与信息深度明显超出销售代理公司所能独立掌握的范围,符合开发商向代理方统一下发的文件特征。

2.文件传达路径:我方提交了销售人员与项目对接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PPT系由时任销售经理从项目工作群中接收后转发至内部销售群。虽然销售经理因更换通讯设备导致原始转发记录无法恢复,但其他销售人员接收该文件的时间节点、文件命名格式、内容版本均高度一致,证明该PPT系通过正式工作渠道统一传达。

3.全员统一使用:我方提交了同期其他楼栋销售资料,显示全体销售人员均使用同一版本PPT统一口径推介,进一步印证该文件系被告向销售团队统一提供的官方宣传材料。

4.被告举证缺失:被告作为项目开发商,掌握全部施工图纸与房源信息,但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原告提供过标注涉案房屋层高为2.9米的正确版本宣传资料,亦未能说明其主张的正确资料以何种形式、通过何种渠道传达至原告。

通过上述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我方成功构建了"PPT来源于被告"的完整证据链,最终说服法院采信我方主张,认定销售人员系依据被告提供的官方材料统一推介。

(二)信息控制方对差异提示承担举证责任

PPT来源获得法院认可的基础上,我方进一步主张:被告作为项目建设方,掌握全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房源差异信息,其有义务向销售代理方提供准确的宣传资料,并对特殊房源与普通房源之间的重大差异进行显著提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被告主张原告违约,需同时证明以下三项事实:其一,其已向原告交付了准确的房屋宣传资料;其二,其已就涉案房屋与其他房屋的层高差异向原告进行了明确提示;其三,原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仍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庭审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原告交付过标注2.9米层高的正确资料,亦未能证明其通过工作群、培训、书面通知等任何方式向销售人员提示过该差异。其提交的现场销售图纸系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形成时间,更无法证明已实际传达至一线销售人员。

法院最终认定:"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商,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将正确的房屋宣传资料交付原告,且案涉发生争议的房屋与其他房屋的层高存在不同,被告更应对该差异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显著提示。现其未举证证明交付了正确的宣传材料、也未举证证明对房屋层高的差异进行了提示,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和解协议之损失不具备可量化基础

被告主张之损失系基于其与业主自行达成之和解协议,且以提供仓储作为补偿。该等仓储之数量、面积、位置、产权状况及市场价值均未经第三方评估,其价格系被告单方陈述,缺乏市场公允价值支持,不具备可量化之客观基础。此外,被告在前期沟通中曾主张扣除100万元代理费作为赔偿,诉讼中又变更为约72.6万元,其损失金额陈述前后矛盾,进一步说明该主张缺乏统一、客观之计算标准。

四、办案亮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被告持有销售人员明确确认"5.7米"的微信记录,而我方核心证据PPT的来源被质疑。我们通过庭后书面说明、系统梳理间接证据、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成功将争议焦点从"销售方是否虚假承诺"转移至"开发商是否尽到信息提示义务",最终实现本诉全胜、反诉全驳。

五、实务启示

第一,间接证据的系统梳理可弥补直接证据缺失。本案销售经理原始转发记录因更换设备已无法恢复,但我方通过文件内容特征、接收时间节点、全员统一口径使用记录等间接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电子数据易灭失的场景下,代理律师应注重从多维度固定间接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第二,背锅条款之司法审查以信息控制权为边界。当销售代理方系依据开发商提供之官方资料统一推介,且对房源特殊差异不知情时,开发商不能仅凭合同中的概括性全责条款免除自身的信息提示义务。

第三,期房销售代理之特殊性应重点强调。销售代理方客观上无法实地核查房屋状况,其对房源信息之依赖具有必然性。诉讼中应将争议焦点从销售方是否虚假承诺转移至开发商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与差异提示义务

六、结语

本案被告持有销售人员直接确认层高信息之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上占据证据优势;同时质疑原告核心证据PPT之来源,试图切断原告抗辩基础。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通过庭后书面说明及系统的间接证据梳理,成功证明PPT来源于被告;继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分析,将争议焦点转移至开发商的信息提示义务。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原告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再次印证:即使开发商在合同中设置了"销售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条款,也不意味着代理律师无能为力。关键在于——能否通过间接证据还原信息流转过程,能否引导法院将事实之争转化为举证责任之争。专业判断与系统策略,才是真正的胜诉之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2条、第9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本文基于本人代理之真实案例撰写,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具体证据及裁判观点影响,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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