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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走私矿机,究竟是“普通货物”还是“禁止进口货物”? ——定性之争背后的罪与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张超、李政轩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矿机案件自侦查阶段起便常陷争议:案涉矿机应当认定为普通进出口货物,还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虽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却在《起诉意见书》或案卷材料中专门增设篇幅,论证矿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其裁判逻辑为: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已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矿机作为专用挖矿设备,理应归入禁止进口货物范畴。
辩护人持相反观点,结合法律位阶适用规则、海关进出口监管规范、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研判,认为矿机在进出口监管及刑事司法层面,应当认定为普通货物。同时,国内现行刑事司法判例已形成统一裁判倾向,对走私矿机刑事案件普遍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当前虚拟货币产业链监管日趋严格,衍生的走私、涉税、洗钱等经济犯罪形态愈发复杂。矿机作为虚拟货币挖矿的核心专用设备,其进出口法律属性模糊、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认定割裂,是海关走私类案件的典型疑难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法律条文、行刑差异、量刑规则、司法判例,深度剖析走私矿机的定性争议,梳理刑事辩护核心要点,为同类案件办理及行业合规风控提供参考。
一、定性分歧的现实困境——规范层面与执法层面的双重分裂。
(一)分歧之一:部门产业规章与高位阶法律的适用冲突
侦查机关主张矿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形成了完整的三段式法律推导逻辑,该逻辑也是目前海关行政查处阶段认定矿机为禁止类货物的通用裁判思路,具体推导如下:
1.产业政策定性: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目录。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高、碳排放量大、产业附加值低、金融风险突出,将其列为重点整治淘汰产业。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第49号令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类目下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条款。2024年2月1日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延续前述规定,持续将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管控范围。
2.法律规范衔接:援引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海关监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同时结合《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
3.法律结论推导:矿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侦查机关据此认定,矿机为虚拟货币挖矿专用设备,属于产业淘汰名录列明的关联设备,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进口禁止条款,应当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同时,多地海关缉私部门在行政查处案件中,将矿机商品编码归类为8471504090,进一步佐证行政层面的禁止进口认定结论。
(二)分歧之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割裂——行刑认定标准冲突
在执法司法实务中,矿机定性存在显著的行刑分立现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普遍将矿机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适用退运、罚款处罚;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多将矿机认定为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两类程序认定标准、裁判结果完全割裂。
1.海关行政处罚实践:统一认定矿机为禁止进口货物。
梳理近年全国海关公开行政处罚文书,针对伪报、瞒报、藏匿进口矿机的行政违法案件,海关均认定案涉矿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违法定性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机场关缉违字〔2023〕1032号: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微型处理器部件”40台,商品编码8471504090,经专业鉴定实际为虚拟货币挖矿机,海关认定属于禁止进口货物,依法处以罚款1.88万元。
案例二:圳关查缉违字〔2023〕233号:企业申报进口服务器12项,实际货物为虚拟货币挖矿机,海关定性为禁止进口货物,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三:圳关查缉普违字〔2023〕7号:当事人申报进口微型服务器一批,实际为挖矿机,货物总重425千克,海关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处以罚款4万元。
海关行政查处的核心法律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进口淘汰名录设备,海关可责令退运,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针对无刑事追责必要的违法进口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刑事司法判决实践:大量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
相较于行政程序,刑事司法对矿机定性更为审慎,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典型判例如下:
案例一:(2024)粤刑终758号:当事人走私医美产品、矿机、硬盘等多类货物,累计偷逃税款315.69万元,法院认定矿机为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十万元。
案例二:(2023)粤刑终1308号:行为人低报价格走私蚂蚁矿机,偷逃税款2236.81万元,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万元。
案例三:(2019)粤03刑初914号:走私30013台蚂蚁矿机,偷逃税款158.85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2018)粤03刑初315号:当事人混藏矿机、电路板等货物未申报,认定为普通货物走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二、定性之争对当事人的实质影响——以两种定性路径为样本的量刑推演与辩护路径
矿机的定性绝非单纯学理之争,而是直接决定罪名适用、量刑档次、从宽幅度乃至缓刑可能性的核心关键。不同定性对应的定罪量刑规则与司法裁判尺度差异悬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极大。以下以公开检索的案例数据为基准,进行两种定性路径下的量刑推演。
(一)数据锚点设定
走私矿机类案件的货值大多远超100万元。以货值1000万元为例,参照海关“矿机”(其他的微型机的处理部件)核定税号8471504090对应的13%增值税税率测算,偷逃税款金额约为130万元,处于50万元至250万元的量刑区间内。该货值、税额数据,可作为两类定性下量刑对比的核心基准。
(二)路径一: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缓刑适用几乎无望
1.定罪量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量刑标准:走私货物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量刑适用推演:以货值远超100万元(即1000万元为例)的标准,法定量刑基准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当事人具备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该类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下,从宽减幅有限,宣告刑难以压缩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空间极小。
3.罪名附加不利后果: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不以偷逃税款为量刑依据,仅以货物价值、数量作为定罪标尺。当事人全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仅属于酌定从宽情节,无法降低法定量刑档次,辩护减罚效果微弱。
(三)路径二: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备降档缓刑的合法空间
1.定罪量刑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量刑以偷逃税款为核心标准:偷逃税款10万-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2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可适用缓刑。
2.量刑适用推演:偷逃税款在50至250万元的量刑区间内,法定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结合司法实践规则,当事人若具备从犯、全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可通过量刑协商、庭审辩护,将宣告刑下调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而申请适用缓刑。
3.同类案件裁判佐证:检索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数据库,近年大量偷逃税款50万至250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事人在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前提下,法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最终适用缓刑,该裁判尺度具备稳定性、普遍性。
三、辩护意见展示——矿机应当认定为普通货物的多维法律论证
针对目前矿机属于禁止类货物的认定逻辑,辩护人结合货物法定分类、法律位阶规则、刑法谦抑性、司法判例、海关监管编码五大维度,构建系统性辩护论证体系,否定矿机禁止进口属性,主张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严格法定分类:矿机不属于法定禁止进出口货物范畴
依据《刑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及海关监管细则,我国法定禁止进出口货物分为四大类,禁止货物必须由高位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列明,不得通过部门规章推定禁止。经逐一核查,案涉矿机未归入任何一类禁止货物:
1.绝对禁止类货物:该类货物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为唯一认定依据,涵盖固体废物、疫区动植物、管制濒危物种、有毒有害物质等。截至2025年最新修订版本,矿机未被纳入任何禁止目录,无明文禁止进口规定。
2.相对禁止(许可管制)类货物:该类货物需凭进出口许可证通关,无许可证则视同禁止进出口,典型品类包括稀土、贵金属、管制化工品等。矿机未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无需行政许可即可正常通关,不属于许可管制类货物。
3.临时管制类货物: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九条,临时管制需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管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019年至今,国家未发布任何针对矿机的临时进出口管制公告,无临时管制依据。
4.涉制裁管控类货物: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十条,该类管控针对特定制裁主体、敏感军事及工业物项。矿机属于民用通用计算设备,未列入制裁管控清单,不适用特殊管控规则。
(二)规范效力限定:产业能耗标准不能作为刑事禁止依据
发改委挖矿整治通知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极低,不能作为刑事层面认定禁止进口货物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无刑事法定禁止标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将高能耗计算机、挖矿设备列为进出口禁止货物,无明确能耗阈值、设备类型的刑事禁止规定。仅凭部门文件的产业整治要求,无法推定刑事法律层面的禁止属性。
2.矿机本质为通用民用计算机设备:矿机核心硬件、运行原理与工业服务器、计算服务器一致,仅算法适配性存在差异,本质属于普通微型计算机处理部件。在法律无明确区分、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行为人原则,认定为普通货物。
(三)法律位阶适用:上位法优先+刑法谦抑性约束罪名适用
1.法律位阶层级差异显著:《刑法》《海关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高位阶法律,是走私犯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法定依据;发改委整治通知、产业调整目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仅约束国内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无权创设进出口刑事禁止性规定。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淘汰设备条款,仅适用于国内流通环节,未明确适配海关进出口刑事监管,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扩大适用。
2.法益保护范围完全不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保护法益为国家特殊贸易管制秩序、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而挖矿整治政策旨在管控能源消耗、防范虚拟货币金融风险。二者法益不重合,禁止挖矿≠禁止矿机进出口。行为人核心危害是偷逃国家关税,损害税收征管法益,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罪即可完整评价,无需升格适用重罪,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监管与判例佐证:行刑标准分离,刑事认定遵从司法判例
1.全国刑事判例统一认定矿机为普通货物:如前文所列生效判例,近年所有走私矿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均否定禁止类货物属性,恒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案同判、类案检索裁判规则,应当延续统一裁判标准,不得作出差异化认定。
2.行刑证据标准存在本质差异: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侧重产业政策落实,可依据部门规章作出禁止认定;但刑事诉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据标准,在高位阶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不得援引部门规章推定犯罪、升格罪名,禁止以行政认定替代刑事司法裁判。
3.海关监管代码直接排除禁止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海关监管代码明确:代码9为禁止进口、代码6为旧机电禁止进口。矿机税号8471504090,对应的监管条件仅为自动进口许可证,无任何禁止、限制性监管代码,海关权威税则手册直接佐证矿机非禁止类货物。
四、行业警示与合规建议
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持续收紧,挖矿产业全面清退,矿机进出口、交易、使用均处于强监管态势。结合定性争议及行刑认定冲突现状,针对行业从业者、涉案当事人、相关企业作出如下合规警示:
(一)严守产业红线,远离虚拟货币黑色产业链
虚拟货币挖矿已被法定列为淘汰类产业,无论境内挖矿生产、设备交易、跨境走私,均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即便当前刑事司法将矿机认定为普通货物,行为人仍需承担涉税走私刑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涉足相关产业。
(二)预判监管趋势,关注行刑认定统一动向
现阶段行政与刑事认定割裂,但监管收紧趋势明确。未来不排除立法机关、海关总署修订监管目录,将矿机正式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范围。届时走私矿机将一律适用重罪处罚,量刑门槛大幅提高,市场从业者需警惕政策变动风险。
(三)规范报关申报,杜绝伪报瞒报走私行为
实务中多数矿机走私案件,行为人采用伪报为服务器、处理器、电子配件等方式通关。该类隐瞒申报行为属于典型走私手段,无论货物定性如何,均满足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必然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勿通过虚假申报规避海关监管。
(四)涉案及时介入,依托专业律师把控辩护要点
矿机走私案件定性争议大、法律适用复杂,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定性博弈尤为关键。当事人涉案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海关刑事律师介入,通过梳理法律适用冲突、辨析行刑认定差异、提交专业辩护意见,锁定普通货物定性,争取降档量刑、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走私矿机的定性分歧,本质是产业监管政策与刑事法律规范的适配冲突、行政监管逻辑与刑事裁判逻辑的适用割裂。从现行高位阶法律、刑事司法判例、海关监管编码综合研判,矿机现阶段应当认定为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部门规章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在虚拟货币严监管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统一裁判尺度,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区分产业管控与刑事定罪的法律逻辑。同时,市场从业者需敬畏法律、严守进出口监管红线,摒弃政策漏洞侥幸心理;涉案当事人应当重视定性辩护价值,借助专业法律辩护实现合理量刑,化解刑事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