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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精析|MCN机构VS演艺人员,“百万粉丝账号”到底归谁?法院:必须兼顾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董娟、刘星雨


阅读提示

随着直播与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主播与签约MCN机构对账号的投入各有侧重。高粉丝量的直播账号,已不仅是一张属于主播的“个人名片”,更成为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虚拟财产。实践中,当主播与MCN公司解约时,一个核心争议随之浮现:直播账号究竟该跟着主播一起离开,还是继续留在公司?主播账号权属之争的本质,其实是该账号所承载的市场经济价值归谁所有。而法院对网络账号归属的认定,并非仅以名义注册人(如主播本人)为唯一依据,而是在尊重MCN机构与主播双方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主体、实际使用情况、日常管理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结构等客观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作出合理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直播账号的归属重点考量该账号的经济属性与人身属性。若涉案账号的经济属性显著强于其人身属性,如账号内容并未与演艺人员的个人形象形成深度绑定,且主播的变更不会导致其商业价值发生严重贬损,法院则可能判决账号归属于MCN机构。反之,若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源于粉丝对演艺人员个人认同,则账号更有可能被认定归属于该演艺人员。因此,演艺人员在考虑与MCN机构解约时需客观评估账号的人身属性的强弱,应当仔细核查合同中关于违约方放弃账号归属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注意保存自身在账号运营过程中所作贡献的相关证据。面对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MCN机构,演艺人员考虑解约时必须提前认识到账号可能存在被“易主”的风险,只有提前做好法律风险的预判,才能在账号归属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核心财产权益。

 

一、一、裁判要旨

【入库案例】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民终1419号

本案审理围绕《合作协议》解除后网络账号的归属认定展开。法院指出,高粉丝量网络账号所引发的权属争议,其本质在于账号承载的市场经济利益归谁支配。司法实践中,账号归属的判断前提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综合评估账号注册主体、实际使用与控制状况、日常运营管理主体以及收益分配模式等多重因素,同时秉持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作出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审理查明,葛某飞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进一步考察账号的实际属性,案涉账号主要发布美食制作类视频,全程未出现葛某飞本人形象,粉丝关注的基础在于内容本身而非主播个人,故账号缺乏明显的人身依附性,未形成个人IP。反观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持续的流量投放、推广等运营投入直接相关,账号经济属性显著强于人身属性,且变更权属不会导致其商业价值减损。综上,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结合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的客观事实,判决案涉账号归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所有,葛某飞负有交付账号密码并协助变更身份认证信息的义务。

 

二、案情简介

2022年9月9日,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签订《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葛某飞将其抖音账号“某某爱美食”交予公司运营,公司提供直播间建设、广告推广等服务,账号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作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2023年5月15日公司运营人员刘某龙离职,次日葛某飞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未同意。同月,葛某飞将公司从账号登录设备中剔除,不再合作,并将账号预留的对接商户微信号变更为已离职员工刘某龙,账号名称亦作更改。6月16日葛某飞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仍未同意。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葛某飞支付2023年5月利润分成13138.9元、泄露商业秘密损失50000元、违约损失(自违约之日计至账号归还之日),并归还抖音账号。葛某飞否认违约,认为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应转移,并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二、三、法院裁判

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账号的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账号的归属。账号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特征,人身属性不强,权属变更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丧失或严重贬损的时候,可以依法判决该账号不归主播所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用户在服务商的相关平台注册并使用账号并不直接与服务商共同享有该账号的所有权,而仅享有相关使用权益。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虽在合作协议中对于一方违约后的账号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但实际指向的是作为用户在平台上正常使用该账号的权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葛某飞主张上述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审理法院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对该条款的约定并未排除葛某飞权利,故对葛某飞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二,从账号人身属性看,案涉账号并未形成以葛某飞为主的个人IP。案涉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飞本人出现,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第三,案涉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后期投流、推广等运营服务密不可分。某启文化传媒公司的运营和投资增加了账号的市场价值。因此,案涉账号经济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账号归属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葛某飞应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交付账号密码并协助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账号中绑定、认证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三、四、实务总结

在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账号归属争议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十分清晰,总体而言,账号归属的认定并非简单看名义上由谁注册,而是围绕账号所承载的市场经济价值,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判。以下本文从四个层面梳理法院的核心考量逻辑,并为演艺人员提供相应的实务建议:

1. 首要判断依据:合同约定

MCN机构与主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就账号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尤其是“违约方自动放弃账号”等条款,只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予以尊重。在查明违约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会支持依约确定账号归属。因此,演艺人员在签约时应高度重视此类条款的约束力。

 

2. 初步参考注册及实名信息

争议账号由哪方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谁完成平台实名认证,固然是重要事实,但在实务中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不会仅凭名义上的注册人直接判定归属,尤其当企业认证与个人认证并存时,企业认证往往被视为商业工具而非确权依据。演艺人员若希望强化自身对账号的控制力,应争取以个人身份完成核心注册和认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属。

 

3. 经济属性:实际运营投入

法院会全面考察账号的日常使用主体、管理方式、内容创作贡献以及收益分配结构。具体而言,争议账号由谁主导视频内容的生产(如出镜、脚本、剪辑),谁承担投流、推广等运营成本,谁实际享有收益分成,均是判断账号经济价值由谁创造的关键。MCN机构在投流、团队配置等方面投入显著,而主播个人未形成独立IP,账号更可能被认定归属于机构。

 

4. 人身属性:IP的人身依附性

当争议账号内容与主播个人形象、才艺、声音等人格特征深度绑定,粉丝关注主要源于对主播本人的认同,则账号的人身属性较强,法院倾向于认定其随主播转移。反之,若账号价值主要来自内容本身或机构的运营推广,主播未出镜或可替代性强,如本文判例,则经济属性占优,变更归属不会导致价值贬损,法院更可能支持机构取得账号。

 

5. 对演艺人员的实务建议: 

(1)1.演艺人员签约前

演艺人员在与MCN机构签约前尽量以个人身份独立注册账号,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解约时账号的归属规则。

(2)2.账号运营过程中

演艺人员需要有意识地系统保存本人参与内容创作、策划、出镜等贡献的证据,证明账号价值与个人努力密不可分,并证明个人对该账号的投入内容、投入时间等。

(3)3.产生账号归属纠纷时

在演艺人员与MCN公司产生账号归属纠纷时,演艺人员切忌擅自更改密码或转移账号,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否则可能因违约行为承担高额赔偿。

 

 

四、相关判例

1. 柏某与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225号

一审法院认为(二审维持):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某归还抖音账号“XXXXX”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对于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其并非传统民法范畴上可适用于返还请求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本案中,典激时代公司主张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因此账号应属于典激时代公司所有,在与柏某签约后,才将柏某的实名认证信息与账户绑定,现柏某终止合约后应当向公司返还该账号。对此,该院认为,该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为张某,即使张某是典激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典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某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某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某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该院对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某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2. 商城县某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魏某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524民初3485号

裁判要旨:关于各平台账号的权利归属,法院认为账号所有权应依平台服务协议认定,均归属于平台经营者,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故原告主张确认账号所有权归其所有,不予支持。对于账号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注册背景、运营投入、人身依附性等因素判断。

抖音号系公司以员工身份注册,用于业务宣传,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公司投入大量资源使粉丝从29.2万增至40余万,账号价值提升主要源于公司运营,被告出镜属履职行为,且被告曾自认使用权归原告,该账号由原告实际控制,故使用权归原告。其他平台账号(微信、快手、B站等)多为被告入职前以个人身份注册,用于个人社交,初始具有明显人身属性;入职后虽用于发布工作视频,但粉丝积累主要依赖被告个人特征,公司未证明持续投入及实际控制,亦无约定,故使用权归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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