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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合同法案例精析|约定“竞业限制”:MCN机构旗下艺人如何规范履约及维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董娟、刘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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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签约MCN机构的演艺人员而言,面临解约或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形时,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如果有效,会对自己的职业前景产生哪些不利影响?如果违约,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对MCN机构与演艺人员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及分析合同僵局下演艺人员有条件解约的情形后【插入《合同法案例精析|是“合作艺人”,还是“员工”?法律关系不同,主播与MCN机构权利义务大不同!》《合同法案例精析|签约MCN机构被“套牢”?法院:合同僵局时,艺人可有条件主张解约!》】,本文继续根据经典判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在直播行业的法律运用及相关法律后果。
本文裁判方向明确,在MCN机构与艺人构成双方平等的经纪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竞业限制条款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但平等双方可以自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内容清晰合理。司法实务中,法院会从意思自治以及实质公平角度综合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限制期限、范围是否与艺人实际接触到的核心资源相匹配?若存在限制期过长、地域过宽等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另外,法院将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后果,如MCN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违约金数额是否有明确计算依据,结合艺人违约的具体情节(如是否使用原账号、是否借助平台资源、违约持续时间及影响等)综合判断。因此,演艺人员在面对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清晰认识到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约束力,学会识别哪些条款属于“不合理捆绑”,并在签约或解约时主动争取对等权利。
一、裁判要旨
某公司、范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7526号
针对MCN机构与演艺人员之间非劳动关系场景下的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机关在裁判中确立了以下核心要旨: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规定的约束,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法院同时强调,不能仅因演艺人员已在合同上签字就机械执行竞业限制约定。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MCN机构是否对竞业限制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尤其是当条款涉及重要权利限制时,若机构将其故意藏匿于冗长文本中,或未以醒目方式单独确认,演艺人员可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此外,对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约定,若约定金额畸高且缺乏与账号商业价值、机构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等挂钩的客观标准,法院将拒绝机械适用。在具体违约责任的判定上,法院会综合考量艺人违约的实际情节,例如:是否开设新账号从事同类经营、是否借助原MCN提供的平台资源或粉丝基础、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原账号因主播离开导致的商业价值贬损程度等。
具体到本案,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在协议中多次出现、内容清晰明确,且艺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其应当知晓并接受约束;同时,机构控制的账号因主播违约离场导致粉丝量近220万的账号价值大幅折损,法院结合历史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替代运营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了可预期利益损失并调整违约金数额,将巨额违约金从380万调整至260万元,将诉请可预期利益损失463万调整至50万元。这一裁判逻辑清晰表明:非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不会盲目遵从合同文本约定,而是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为底线,通过对签约过程、条款合理性及违约具体情节的实质审查,实现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某公司与范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作为范某的独家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三年,范某通过抖音账号“圣迪班尼”直播销售女性内衣,按销售额50%分成。某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运营支持。合作期间账号粉丝达220万,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范某累计获得收入900余万元。2024年5月11日,范某停止在该账号直播。同年6月25日起,范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传女性内衣带货视频,并于6月29日开始直播销售同类产品。6月29日,范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合作通知函》,以某公司降低其佣金率、税务筹划不合理等为由解除合同,某公司次日签收。此后范某又开设第二个抖音账号继续销售女性内衣。某公司诉请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范某支付违约金380万元及可预期利益损失463万余元。
三、法院裁判
判决节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某公司与范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现某公司、范某对于一审认定的案涉《合作协议书》于2024年6月30日解除均不提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协议解除系因何方违约引起以及协议解除后的违约金、损失额的认定。
……二、案涉《合作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某公司与范某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范某非某公司员工,案涉合同性质为商事合作而非劳动合同,因此条款效力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案涉相关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平等协商之后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符合直播行业特性中主播与账号高度绑定的特点,在协议中该类条款亦反复提及,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并理解相应后果,一审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三、一审认定的违约金及可预期利益损失金额公平合理。案涉《合作协议书》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并分为一般条款和违约条款。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范某违反竞业限制、提前解约等多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公司控制的合作账号因主播更替导致商业价值贬损,预期利益损失客观存在。一审法院综合违约情节、合同履行程度、行业特性、剩余履行期限、历史收益波动及替代运营成本等各类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并酌定可预期利益损失50万元,裁量适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实务总结
在非劳动关系下的竞业限制纠纷中,法院并不会因为演艺人员已在合同上签字就机械执行条款,而是会深入审查艺人违约的实际情节,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追究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一)双方法律关系判断是前提
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需要首先判断MCN机构与演艺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是平等的经纪合同关系,笔者先前文章已对此问题作出分析,详见《合同法案例精析|是“合作艺人”,还是“员工”?法律关系不同,主播与MCN机构法权利义务大不同!》。
(二)法律实务判断
1.审查竞业限制适用的必要性
如艺人离开MCN机构后是否继续使用原合作账号,还是开设全新的个人账号;是否借助了原机构投入的粉丝基础、供应链资源、运营团队或流量扶持;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是新账号试探性偶尔直播,还是已形成规模化、持续性的同业经营;以及该行为对原账号商业价值的实际冲击程度,例如原账号因主播离场导致销售额明显下滑、粉丝活跃度显著降低等。如果艺人只是小范围、短期尝试且未明显利用原机构资源,法院可能认定违约情节较轻,从而调低赔偿金额;反之,若艺人大量开设新账号、长期持续直播并直接与原账号形成竞争,则法院更可能支持MCN机构的索赔主张。
2.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
法院在判断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对艺人发生约束力时,还会反向审视MCN机构在合作期间的实际投入以及条款本身的公平性。如果机构投入了大量培训、推广、场地设备及供应链支持,且账号商业价值确实与艺人高度绑定,那么竞业限制的约束力会相应增强。
但如果MCN机构仅签订了格式合同却未提供实质性资源扶持,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中限制期限过长、限制范围宽泛到几乎禁止艺人从事任何直播工作,即便艺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法院仍可能认定该条款因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而对艺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艺人不能简单认为“签了字就必须完全遵守”,而应当主动审视条款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
(三)针对演艺人员的实务建议
1.签署经纪合同前,需重视竞业限制条款
演艺人员与MCN机构签约时,需重点关注衡量公平原则的关键要素:限制期限、限制范围等。
2.解约前后的行为建议
如果艺人决定离开MCN机构,应避免直接使用原合作账号或原机构提供的供应链、粉丝资源等开展同类直播,或开展其他涉嫌同业经营的业务。即使演艺人员认为竞业限制条款本身不合理,但其实际违约行为(尤其是明显利用原资源、造成原账号价值大幅贬损的行为)可能会成为法院支持机构索赔的重要依据。
3.争议发生后的应对
一旦被MCN机构起诉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艺人应提出MCN机构投入不力、对艺人限制过度且自身未明显利用原资源、自身账号影响力有限等抗辩事实。
同时,艺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对违约金进行调减,尤其是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机构实际损失或艺人违约获利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公平原则作出调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消极应诉或一味否认违约事实而不提供证据,反而可能导致法院直接依据合同文本作出不利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判例】
1.(2024)陕01民终21616号合同纠纷二审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签订案涉《晟元互娱合作协议》,现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虽XX存在一定违约行为,但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抖音直播的收益情况及其双方过错程度、直播行业的特点、XX的投入及XX身体状况等因素,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酌情确认XX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损失金额为25000元,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关于XX上诉主张XX在合作协议解除后365个自然日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等任何形式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业务一节,原审法院对此已做详细论述,XX与XX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合作时间较短,且XX系网络主播,不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拥有较多粉丝量等,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均为XX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因此XX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XX在与XX签订案涉合作协议时缺乏议价能力,其签订竞业协议的意思真实性受限,且可能导致其无法从事主播工作而陷入就业困难的处境,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于XX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