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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合同法案例精析|签约MCN机构被“套牢”?法院:合同僵局时,艺人可有条件主张解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董娟、刘星雨
阅读提示
随着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MCN机构与旗下演艺人员之间的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签约演艺者,尤其是处于成长期的年轻主播,往往在缔约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所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通常兼具长期性与人身专属性,双方合作高度依赖信赖基础,然而MCN机构作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中拥有强势地位的一方,在双方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往往难以沟通协商。一旦合作关系破裂、直播或演艺活动长期停滞,合同目的便难以实现。
从演艺者的角度来看,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并非出于恶意毁约——例如为了专注学业、保障身心健康或个人转型而希望解约,并无转投其他平台或损害原机构利益的意图;而MCN机构作为守约方,明知合同已缺乏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却仍拒绝解除合同,其真实目的往往并非维持合作,而是意图索要高额违约金以警示其他签约者,司法实践中,MCN机构恶意利用此种行为造成合同僵局后果的,明显已构成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条件地支持违约方(演艺人员)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以打破长期僵持、彼此消耗的困局。这一有条件解约以打破合同僵局的裁判导向,既体现了对演艺人员基本发展权利的保护,也防止了机构过度滥用其优势地位,促使演艺经纪关系回归公平与理性。
一、案情简介
【入库案例】钟某甲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入库编号2023-14-2-483-001)
2017年8月16日,钟某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人合同》,合同期限为11年。约定公司为钟某甲提供舞蹈、声乐等培训,协助其发展演艺事业并代理演艺活动。签约后,公司安排钟某甲在上海市某重点中学借读(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并安排其参与舞台类、综艺、直播等20余档节目。2018年8月21日,钟某甲委托律师向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合同无效或予以解除,公司于8月23日收到。2018年暑假结束后,钟某甲返回重庆原籍,学籍转入重庆市某中学,目前就读于该校2020届。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钟某甲发送年度分成明细,告知无分成。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产生争议,钟某甲起诉请求解除《艺人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钟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二、解除上诉人钟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认为合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另行提出相应主张。
二、裁判要旨
本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系典型的长期性、人身专属性合同,其履行不仅涉及商业利益的交换,更依赖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基础与持续协作意愿。钟某甲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艺人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一年之后,钟某甲为专心学业返回原籍,合同已近两年未实际履行,双方经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明显难以调和,彼此之间已丧失继续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信任基础。在此情形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陷入典型的合同僵局状态。
法院进一步审查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认定钟某甲主张解除合同系出于安心学习、准备参加高考的正当考虑,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钟某甲意图转投其他平台或恶意毁约,故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强制钟某甲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影响其完成高中学业及参加高考,进而对其未来的人生规划与发展道路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显失公平;而该公司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演艺经纪机构,系批量招收练习生,通过规模化运营实现收益,放弃个别练习生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两者利益重要性明显不对等。与此同时,守约方公司在明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钟某甲本人已返回原籍就学、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且钟某甲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仍坚持拒绝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坚持履行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认为放弃钟某甲会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而是为取得高额违约赔偿以占据有利地位,同时借此警示旗下其他练习生不得轻易提出解约,该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法院在综合考量合同僵局状态、违约方主观善恶、强制履行对双方的公平性以及守约方是否滥用权利等因素后,有条件地支持作为违约方的演艺人员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确认合同于判决确定之日解除。该裁判要旨清晰表明:当长期性、人身专属性合同陷入履行僵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情形,强制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而守约方滥用权利拒绝解除时,司法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为演艺人员提供有条件脱离合同的司法路径。
三、实务总结
结合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演艺人员可从以下四个维度审视和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方式打破合同僵局,以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否陷入合同僵局
作为约束MCN机构及签约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长期协作性与人身依附性,该合同的履行需要MCN机构及演艺人员双方持续的信赖基础与密切配合,一旦合作关系破裂、导致演艺活动长期停滞,合同目的将会落空。实务中针对演艺经纪合同履行僵局的审查,法院将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已长时间未实际履行、双方是否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调和、任一方是否已无法通过继续履行实现预期利益等,当上述情形并存时,合同僵局则可以被有条件打破。
(二)违约方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恶意违约
法院并非无条件支持任何主动解约的演艺人员,关键前提在于,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非出于恶意,例如并非为转投其他竞争平台、并非为规避应尽义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如演艺人员因身心健康、专注学业、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等正当理由而希望与MCN机构解约,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背信弃义或蓄意损害其所在MCN机构利益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主观上的无恶意,这一审查要件将有效防止违约方对解约权的滥用。
(三)强制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
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解约时,会重点权衡强制履行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由于MCN机构处于强势地位,若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演艺人员的基本发展权益——如影响其完成学业、接受高等教育或开展其他正当职业规划,而该损害与机构因解约所承受的损失明显不成比例,则构成显失公平。尤其当机构系批量签约、规模化运营,放弃个别演艺人员并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演艺人员的个人发展权益。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守约方虽在形式上享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当守约方明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违约方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却仍坚持拒绝解约,其真实目的并非维护合作利益,而是为获取高额违约金或警示其他签约者,即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此种行为不仅加剧双方消耗,也有违合同关系应有的合作共赢精神。
四、实务建议
对于演艺人员而言,在合作出现裂痕之初应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合同陷入僵局的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双方沟通记录体现出的矛盾不可调和、调解失败、自身停止演艺活动后机构未予实质性纠正或催告的期间、合同长期未实际履行的起止时间等。另外,演艺人员应确保自身解约动机的正当性,同时也需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毁约。演艺人员在合同履行演变成僵局的情形下,应主动与MCN机构协商,明确表达解约意愿,避免被认定为擅自毁约。若机构明知僵局已定仍坚持拒绝解约的,可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打破僵局,在诉讼中,可主张机构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继续僵持对双方均无益,却仍拒绝解约,其真实目的在于索要不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或警示其他签约者,已构成权利滥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判例】
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5062号
裁判要旨:
(一)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
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地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