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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阶段比诉讼阶段更重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3-11      

作者:李会华  蔡书琴  蓝慧敏


过往十余年,我们办理了超过500个劳动争议案,我们据此总结出来的仲裁与诉讼经验颇多,其中一条就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程序中,仲裁阶段的重要性显然远远大于一审与二审,甚至可以说是决定劳动争议案件走向的核心战场

有一些企业,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环节无足轻重,反正后面还有一审二审嘛,仲裁阶段可以先派公司员工或随便找个律师去应付一下,视仲裁裁决的情况再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处理。对于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可能确实没有太大影响;但对于事实不清晰、事实有较多争议、争议标的额大、裁决结果影响大的案件,那就不一样了。如果企业在最初未能对上述案件给予足够重视,随意应对,除了仲裁结果可能不理想以外,一审二审想再翻转的机会也可能在仲裁阶段丢失了。对于一些双方分歧极大,可以预判到要走完仲裁、一审与二审,甚至可能要到再审的案件,则更是需要案件负责人精通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流程及规则。

为什么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阶段比诉讼阶段更重要呢,笔者将结合过往办理的案例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与大家交流。

一、仲裁阶段自认了于己方不利的争议事实,后续一审、二审阶段不能否认。

案例1:企业代理律师在仲裁阶段的自认,导致法院按照员工主张的更高工资基数计算工伤待遇,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某公司,先经过了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其后该员工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又提起索要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关于工伤待遇案件,对于专注于此领域的律师来讲,都非常清楚,因为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可以为己方委托人争取利益的最大一点,或许就是“员工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数额”的确认了。但是,不知为何,该公司工伤待遇案件的委托律师在仲裁庭审时居然同意了员工对于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数额的主张。而实际上,因为该公司没有制作工资表,在前面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当时的代理律师团队早就根据银行流水计算好了这个数额,且有相关证据;这两者之间,相差几近2000元。虽然此后公司更换回原来的律师团队来处理该员工全部的索赔事宜,但因为公司方已在工伤索赔案件的仲裁环节确认了新的工资基数,后面即使原来的代理团队据理力争,但法院均以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自认为由,按照员工的主张计算。原来的代理人仅仅因为错误处理这一基数,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2:企业员工在仲裁庭审的自认,导致即使一审二审有各种说理来证明仲裁阶段所说有误,仍不被采纳。

某公司与高管发生劳动仲裁,公司派员工作为代理人参与,在仲裁庭审时承认了高管的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为某一个数额;仲裁裁决结果对于公司很不利(要向员工支付100万元左右)。公司后在一审委托我们,经努力,一审判决中向员工支付的金额减少了数十万的年度奖金。虽然公司认为该高管的年度绩效工资基数不正确,应再减少判赔金额,但因为公司的出庭员工在仲裁阶段已经自认确定了基数,其后反口,未被一审二审的法官接受。二审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此可见,仲裁阶段如果自认了对己方不利的争议事实,那么在后续一审、二审阶段,会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二、为争取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的管辖权,在仲裁请求和策略中可以提前做伏笔。

案例3某高管在被公司辞退后,委托笔者在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劳动仲裁。因为该高管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分别在不同省份),我们预判仲裁裁决大概率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而用人单位一定会选择在其所在地对裁决提起诉讼,以减少他们的诉讼成本。因此,我们在仲裁请求中做了安排,并为争取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在仲裁证据及仲裁庭审中进行了铺垫。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果然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但因为我们此前做了铺垫工作,且早于公司完成起诉,所以成功争取到了由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一审的审理。此举减少了该名高管前往外地应诉的成本;同时,因在本地,代理律师对于本地的司法实践亦更了解,更有利于对案情的把握。最终,此案经二审,高管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案件负责人精通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流程及规则,就可以在仲裁阶段提前做好安排,掌握案件从仲裁到诉讼全阶段的主动权。

三、案情复杂、诉求较多、标的较大或裁决结果影响面较大的案件,需统筹仲裁诉讼的全部程序,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案例4:某公司负责销售的高管在被公司辞退后,委托笔者提起劳动仲裁。笔者全面了解情况后,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按相关逻辑一共提出了10个诉求,金额总计100万左右。仲裁阶段,仲裁裁决支持了该高管的大部分请求,公司需向该高管支付70万元以上的款项。后经过一审的两次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该高管支付80余万元的款项,较一审增加10万左右。再经过二审,又增加支持了6万元的年度奖金,最终公司需要向高管支付的全部金额超过了88万元。

在该案中,该高管之所以能在一审和二审的两个环节中均有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金额,关键就在于提起劳动仲裁时进行的充分全面的准备。

我们以二审增加的6万元年度奖金为例来看全面统筹的重要性:

首先,虽然当时没有证据原件,但是我们在仲裁阶段依然提起了这一项请求。其次,在仲裁没有支持的情况下,我们一审仍继续主张。同时,在公司提交的超过500页以上的证据中,找到了一份能支持这6万元年度奖金的证据(一审时,公司换了代理人,或因没有深度全面了解案件中的各个诉求而提交了此份证据);也在一审的时候向法官明确主张。可能一审法官因要处理的诉求多(10个),而忽略了这一证据,没有支持员工这6万诉求。在提起上诉时,该高管一度准备放弃这6万元的主张,笔者向其作了详细的说明,因此,在上诉时,继续主张。二审的时候,虽然当天下午法官有四个案件要开庭,但笔者提前与法院作了沟通,亦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并将其中一个焦点放在此诉求上,最后二审也成功支持了这6万元的年度奖金。

如果在仲裁的时候没有主张这6万元年度奖金,则公司方也可能不会提交能证明年度奖金的这一份证据;或者即使在一审诉讼中发现了有利的证据,也得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再走一轮程序。因此,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在仲裁阶段就制定全面的仲裁诉讼策略,对于复杂的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为以上的经验教训,我们几乎每次都会向在仲裁阶段来与我们洽谈的当事人强调:无论委托谁,都要重视仲裁阶段,而不是到一审二审再去用力;有一些争议点在仲裁阶段处理错了,后面处处被动,期望到一审二审再去找专业资深律师来翻转,大概率是行不通的,尤其是涉及较大利益或影响的案件;如果仲裁处理得好,为后面打好基础,在后续程序中则仍有争取仲裁支持以外的权益。

因此,建议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就要主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如果是向前延伸到仲裁准备阶段,那更应如此。近几年,我们见到较多员工方(尤其是工作年限长的)在前期没有委托合适的律师,结果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辞职,原以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有部分情形是不可能得到支持,而且是显而易见不能获得支持的。比如我们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例:公司要搬迁,距离合适,提供了交通支持,在发了通知后还没有搬之前,就有工作了十余年的老员工向公司发出所谓《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为可以换10余个月的经济补偿,结果员工的诉求当然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总之,劳动争议的胜负,往往在仲裁阶段便已奠定基调。仲裁阶段用“好力”,比后面一审二审再想办法用“大力”要更为有效。相较于后续诉讼程序的“亡羊补牢”,仲裁阶段的精准发力,更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把控案件走向。进一步讲,在仲裁环节夯实基础、守住底线,能让劳动争议的解决回归公平高效的本质,这不仅是个案制胜的技巧,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远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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