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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走私境外洋酒要入“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6-30
作者:文艺程
走私境外洋酒要入“刑”
我国作为酒的消费大国,不仅是国内白酒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境外洋酒也吸引了诸多消费者的目光,比如2025年威士忌的进口量首次超越了白兰地,成为进口烈酒中进口量最大的品类,这也体现了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在国内洋酒市场需求广泛的情况,部分进口商为了节省经营成本,提高利润,通过非法方式将境外洋酒走私入境销售,比如近日拱北海关公布了一起走私进口大量高档酒的刑事案件,涉及高档酒50多万瓶,金额超过5.75亿元,在行业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走私进口环节中,洋酒作为走私对象的案件数量基数也相对较多,以下就以“司法裁判案例+法律分析”的形式展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走私进口洋酒的行为。
在走私行为的划分中,常见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走私行为是否发生在海关监管场所,分为通关型走私和非通关型走私,二是以走私行为实施的时间节点,分为直接走私、间接走私和后续走私。本文则以具体的走私方式作为分类,具体如下:
一、瞒报价格走私进口洋酒
2018年9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过程中,与法国供应商达成协议,从法国采购庞雅、路易斯亨利、皇家卡威尔等品牌白兰地,进口至国内销售。在上述业务过程中,蔡某某与法国供应商确定进口的白兰地瓶数之后,由某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直接付款采购相应数量的空酒瓶,将酒瓶出口至法国,由法国供应商接收并灌装酒液,之后再销售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按“瓶”为单位申报进口白兰地,但仅将酒液及人工灌装费等费用作为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瞒报了应当计入申报价格的容器相关费用。经海关核定,某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进口白兰地30票,偷逃税款约27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走私进口洋酒对应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货物的计税价格高低会直接影响偷逃税款的数额,通过瞒报价格的方式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违反了如实申报义务,比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通过瞒报进口货物的容器费用少缴税款。在该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走私洋酒的计税价格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二、“套代购”走私进口洋酒
2019年2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牛某甲为牟取利益,利用在海南工作便利条件,通过使用自己及亲属、同事、朋友等人的购买资格和离岛条件,通过手机APP网上下单或现场购买的方式,从海南省免税店套购、代购化妆品、洋酒、手机、包等免税品,并将套购、代购的免税品通过其微信、微信代某群、朋友圈等方式销售给宁夏等地的消费者、或者邮寄、交付给其他代购人员。经海关计核,被告人牛某甲偷逃应缴纳税额约4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近年来,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通过套购、代购方式将海南免税店的免税洋酒刷出,再由下游人员对外销售,是该类案件的核心模式。离岛免税商品的核心是禁止二次销售,不允许再流入市场。在该类案件中,如何确定走私洋酒的数量、价格、税率是刑事辩护的关键。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进口洋酒
2022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涛明知“京东国际”电商平台上出售的跨境进口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且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万元,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其亲戚朋友使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在该电商平台上大量购买马爹利、轩尼诗等洋酒,经海关申报进口后,从保税港区邮寄至其在广东省经营的某食品商行或者附近地址,通过其经营的某食品商行进行销售。经海关计核,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涛以上述方式走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偷逃应缴税额约5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常见的走私方式有刷单、二次销售、低报价格等等。对于上述行为认定违法没有争议,但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台的“推单”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的核心是明确行政违规与走私行为的区别,该区分标准应当回归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原意。
四、伪报品名走私进口洋酒
2021年9月,被告人顾某、华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通谋后,决定将国外洋酒、红酒伪报品名为洗衣液向海关申报进口,如遇海关查验则使用之前进口但并未实际出库的一票洗衣液冒充实际货物接受查验,以此逃避海关监管。此后,被告人顾某先后17次将伪报品名为洗衣液的虚假单证发送给报关公司员工进行报关,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指使他人支付税款,并商定每票支付给华某相应好处费。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顾某再次安排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被海关通知查验。12月10日,被告人华某、王某按照此前商定方式使用仍在仓库的洗衣液进行换货应付查验。同日,在海关查验未放行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华某、王某经共谋,擅自将走私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仓库,上述走私货物被运往深圳、汕头等地销售。经侦查机关工作,共计追缴、扣押轩尼诗、奔富等品牌酒类共计43箱。经海关计核,上述追缴、扣押的走私酒类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约17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进口货物的“品名”直接影响货物的海关监管条件,由此会对货物的检验检疫、许可证件、适用税率等等产生影响。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伪报品名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根据不同货物的适用税率来少缴、漏缴税款。上述案例中的洋酒和洗衣液之间的进口税差非常大。在该类案件中,核心是要确定实际进口货物的品名归类,以此才能确定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
五、邮寄快件走私进口洋酒
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日购网在日本雅虎等网站购买洋酒等物品后,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填录虚假邮包信息,利用邮政快递将上述物品走私入境。经统计,被告人陈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走私入境洋酒963支、玩具23件、茶叶1件。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约4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法律分析:不管是“货物进口”还是“物品进境”都需要向海关如实申报。但由于货物和物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不同,在“物品进境”的渠道内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将“货物”按照“物品”申报入境,少缴税款,二是将“物品”按照“物品”申报入境,少缴税款。上述案例就是以第二种方式走私入境,少缴税款。在该类案件中,首先就要确定进口商品究竟是“货物”还是“物品”,才能明确适用的罪名、税率等等。
六、水客走私进口洋酒
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记通过罗某认识酒品的境外供应商,并委托罗某将其在境外供应商处订购的酒品走私进境。具体犯罪流程如下:陈某记在境外供应商处订购酒品后,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与罗某联系确定走私货物具体细节和费用,并支付酒款或带工费给罗某,由罗某到境外供应商处或者澳门码头,将陈某记在境外订购的酒品运至罗某位于澳门的“某某贸易行”店铺,再由罗某组织“水客”,将酒品派发给“水客”以随身携带瞒报方式经拱北口岸走私进境后,发货到陈某记指定的境内地址。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约33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水客走私又称为“蚂蚁搬家式走私”,该类案件特点是涉及人员众多,证据材料较为分散,对偷逃税款计核工作产生较大阻力,但在广东地区,水客走私的税款计核问题逐渐发展出具有特色的计核方式,为该类案件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在水客走私案件中,如何确定涉案洋酒的品名、数量、价格是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七、绕关走私进口洋酒
2019年至2021年,杨某甲违反海关法规,与郑某甲、杜某、沈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海上偷运等方式绕过中越边境关卡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专供出口的白酒以及轩尼诗、路易十三、杯莫停等洋酒走私入境后销售,或通过物流直接发至广州、深圳等地销售,杨某甲走私入境酒类货物约3.4亿元,偷逃应缴税额约1.9亿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律分析:绕关走私行为是破坏海关监管秩序最直接、最严重的方式。在绕关走私背景下,分别针对成品油、冻品出台了《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为其他绕关走私的货物提供了相关参考,尤其是在《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指出以普通税率计核的做法将会对绕关走私洋酒的税款计核产生重要影响。
注:
1.(2024)闽02刑初86号
2.(2025)宁01刑初20号
3.(2024)粤01刑初441号
4.(2022)沪03刑初72号
5.(2020)粤06刑初6号
6.(2024)粤刑终701号
7.(2025)湘刑终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