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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在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一)

作者:德和衡      发布时间:2018-07-09      

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在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一)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骆琛  王建霖

        近年来,进出口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频繁见诸报端,涉案企业及其高管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个案屡见不鲜,行业性走私犯罪案件亦时有发生。近期,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蓝天2018”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可以预见,将有一批相关企业受到影响。2014年,海关总署开展代号“绿风行动”的打击走私农产品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先后开展针对加工贸易企业擅自销售保税棉花的查缉行动,查办棉花走私刑事案件52起,案值25亿元,涉税7.16亿元,查证走私棉花16.41万吨(数据源自中国政府网)。
        那么,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可能面临哪些走私犯罪刑事风险?我们将从企业及其高管的角度着眼,以专题形式对单位走私犯罪刑事风险进行梳理。

 

TOPIC 1---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辨析

 

     (一)单位走私犯罪与个人走私犯罪如何区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一旦走私犯罪刑事风险来袭,哪些主体(单位或个人)首当其冲?
     《刑法》对10个具体走私罪名(不含2个毒品相关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与进出口企业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单位涉嫌非涉税走私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其中,走私废物罪应当引起相关进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刑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一旦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案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此问题在具体个案中基于事实与证据的不同,认定结果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在此仅就其中共性部分作简单介绍。对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金融犯罪纪要》作了具体规定,可供参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雇佣、聘任人员。”
       持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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