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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在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二)

作者:德和衡      发布时间:2018-07-09      

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在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二)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骆琛  王建霖


        在厘清单位走私犯罪主体之后,我们来看看单位走私犯罪的常见形态:

 

TOPIC 2---单位走私犯罪的常见形态

 

       结合近年海关查办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来看,单位走私犯罪的主要形态包括以下种类。为便于理解,将配合案例予以介绍。
     (一)伪报类走私犯罪案件
      是指在通关环节,行为企业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境)货物、物品的品名、价格、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原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偷逃应缴税款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起刑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同属伪报类走私犯罪的形态还有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即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申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改变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
      案例1:某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将越南花梨木伪报为非洲亚花梨原木,申报价格为435美元/立方,核定偷逃税款113543.27元。
      案例2:某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向海关申报进口某品牌打印机1000台,经现场海关查验,实际进口数量为1200台。
    (二)加工贸易类走私犯罪案件
     是指在后续监管环节,行为企业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或擅自内销保税料件等行为,偷逃应缴税款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起刑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案例3:某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将本应加工后复出口的保税料件直接在境内销售,并通过采购国内料件顶替保税料件加工后出口,办理加贸手册核销。
     案例4:某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将出口空柜伪报成加工成品重柜出口,骗取海关核销加贸手册。
   (三)绕关类走私犯罪案件
     是指行为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委托走私通关团伙,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案例5:某企业为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委托走私通关团伙,将产自挪威等地的三文鱼等产品通过非设关地走私进境,涉嫌偷逃税额1300万,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
   (四)涉许可证类走私犯罪案件
     是指行为企业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相关行为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6:某企业不具备废物加工利用环评资质,也未持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许可证,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购买其他有资质企业的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50吨,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侦查。
单位走私犯罪形态众多,具体个案中亦有诸多要素应予考量。以上仅是常见类型的简单介绍,供参考。
持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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