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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滚落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刑民界分之探析 ——以广东某地山上“滚茶叶”致伤纠纷案为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11-02      

作者:刘雨浪


摘要:山区农户在生产作业中沿山坡滚落茶包等农产物,系常见却缺乏规制的作业方式。一旦致人损害,既涉及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亦可能滑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评价领域。本文以广东某地一起“滚茶叶”致伤纠纷案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过错责任、过失相抵、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损害赔偿范围,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等问题展开探析,并就风险防范提出建议。

关键词:滚落物侵权;过错责任;过失相抵;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民界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岭南丘陵山区,采摘茶叶、茶籽等林木果实后,由山上直接滚落至山下,以节省体力和搬运时间,是当地茶农延续多年的生产习惯。这一习惯依赖地形落差形成的自然滚落通道,往往兼具“便利”与“危险”双重属性:它节约成本,却也使下方道路上来往的他人始终暴露于不可控的落物风险之下。既往之所以较少发生事故,更多源于侥幸与乡邻情分,而非规则本身的安全;且山地作业地点通常缺乏监控设备,事故事实往往依赖在场人员的良知与口证来还原,取证难度高、争议空间大。一旦发生致人损害,行为人既面临民事上的赔偿主张,又可能在结果升级时承受刑事追责。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系笔者亲闻,正发生于广东某地一处茶山。案发当日,两位同村茶农在下山途中,一方为加快速度、节省体力,将茶叶包自“之”字形山路缺口处径直丢向下方山坡,恰逢另一行人在落点附近,遂被滚落茶包撞倒,坠至约三米高畲沟受伤,构成二处九级伤残。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丢包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被撞一方因疏忽亦自担次要责任。围绕这一典型山地作业致害事件,民事与刑事两个维度的法律评价均值得深入研讨:民事上如何认定过错与责任分担,试探析本案在加重情形之下(假设)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刑事上是否可能触及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二者之间又如何衔接,是本文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


二、案情梗概与裁判要旨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均为化名)同为某村村民。某天上午,二人同在村中一座茶山采茶,张三采得十余斤茶叶,李四采得三包、每包约四十斤。下山途经“之”字形小路时,李四为加快速度、节省体力,将茶叶包自道路上方缺口处直接丢向下方山坡,任其沿坡滚落。张三恰好行至落点位置,被滚落茶包撞倒,跌至道路下方约三米高的深沟,致肋骨、胸椎等多处骨折,并经司法鉴定构成二处九级伤残。事后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李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二)裁判要旨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被撞一方自事发至送医始终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当场即向救援人员陈述系被被告茶包撞倒;被告一方赶赴现场时的言行、垫付门诊费用及后续多次转账等行为,已明显超出好意帮助的范围,与事故事实相互印证,据此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损害系被告丢包所致。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定被告明知他人行走于前方,却未提醒确认安全即丢包,存在明显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身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自担次要责任,酌定比例为七比三。在损失范围上,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核定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项目,扣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后,判决被告赔偿二十余万元。


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探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其要义在于以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责任成立的基础。在山地作业场景中,丢落茶叶包的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下方道路系不特定人通行的公共空间,行为人理应对落点下方是否有人通行尽到充分注意与提醒义务。本案中,行为人未作确认即实施丢包,放任危险发生,其“过错”清晰可辨。需特别指出,即使行为出于“省力”的生产便利动机,亦不能免除其注意义务;过错不以动机善恶为前提,而以对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判断标准。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0号“摘杨梅坠亡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亦见广东法院网《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2020年1月20日),https://www.gdcourts.gov.cn/xwzx/fayuanxinmeiti/content/mpost_1046279.html。]:行为人私自攀爬景区果树采摘致自身损害,因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甘风险之举,管理人不担责。两案差异正在于致害主体与致害方式——前者是行为人自身冒险,后者是加害方主动实施的危险行为,故本案不因被侵权人有过错而免除加害方的侵权责任,只影响责任的比例分担。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此即过失相抵原则,旨在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分配损害,体现公平。本案中,被撞一方明知他人在“之”字形道路上放有茶包、极可能丢落,却未主动避让、提醒,亦未留意上方动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酌定其自担三成责任,符合过失相抵之法理。过失相抵的适用以双方过错均可归责为前提,其在山地作业致害场景中具有普遍意义——被侵权人若尽到合理注意,部分损害本可避免。

(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所举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在无监控、无完整直接目击的乡村山地场景中,证明“谁致害”往往依赖证人证言、事后言行与行为逻辑的相互印证。本案中,法院综合被撞一方意识清醒时的当场陈述、救援者与村民的证言、被告一方垫付与转账等超乎寻常好意帮助的行为链条,认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体现了民事证明标准对客观取证条件局限的合理回应。需说明的是,民事证明采用较刑事更低的证明标准,故民事认定成立,并不当然等于刑事上亦达到定罪要求。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及误工收入,致残的还包含残疾赔偿金与辅助器具费;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则规定,侵害自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2022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二条。],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核定残疾赔偿金,并依据伤残系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医疗费逐项审查、剔除无病历支撑的外购药品费用,体现出对赔偿范围“合理性”与“因果性”的双重把关。


四、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刑事探析

(一)罪与非罪的界分:过失犯罪的一般构造

当滚落物品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性质便由民事侵权领域跨入刑事评价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以违反注意义务并客观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为要件;对因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不属于犯罪。山地丢包行为是否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落点下方人员存在的可预见性及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的认定须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以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准。司法实践对类似从高处滚落、抛掷物品致害的定性已有先例:如广西柳州“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 参见:《“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宣判:被告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光明网2024年8月14日,https://m.gmw.cn/2024-08/14/content_1303821559.htm。],行为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小区楼顶抛掷木棒砸伤两名老人[ 参见:《筑牢“头顶”防线》,中国法院网2026年9月18日,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6/09/id/9499127.shtml。]、致一人重伤二级的案例,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可见,滚落物致害在结果升级时,完全可能落入过失犯罪评价范畴。

(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之辨析

刑法理论将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依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的阐述[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前者因疏忽而未预见,后者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在山地丢包场景中,行为人往往“轻信”下方无人、茶包不会砸到人,而实际上对落点通行人员缺乏确认,若由此导致重伤、死亡,更宜评价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若行为人全然未考虑风险,则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区分不仅关涉罪责形态,亦影响量刑轻重与刑事政策评价。

(四)刑民交叉下的责任衔接与刑事政策考量

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系两套独立评价体系,民事赔偿不当然免除刑事追责,反之亦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6号)。],对从高处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应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要防止以民事赔偿代替刑罚,也要避免机械入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对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积极作用。山地作业引发的过失致害,多发生于同村熟人之间,若行为人及时救助、足额赔偿并真诚悔罪,在符合条件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乡土社会关系的修复。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山地滚落物品致害的根源,在于生产习惯与公共安全的失衡,而本案更暴露出三个现实痛点:作业地点普遍无监控、事故事实高度依赖证人证言与当事人当场陈述、事发后乡邻间的垫付与赔偿极易引发新的争议。笔者为深入了解本案,曾亲自抵达案发现场了解及查验相关事实,今结合本案举证、责任分担与刑民界分的全貌,尝试从作业规范、证据固定、风险分散、事后应对到基层治理等视角,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作业方式,从源头消解危险

首先应尽力改变农户高山“滚落”物品这一危险作业方式本身。茶农、果农宜优先选择分批次携带下山,或使用吊载无人机、缆车、简易滑轮索道等受控运输工具,以机械替代人力和重力。确需滚落的,务必先观察、确认落点下方无人,再高声示警、待确认安全后方可丢包;道路下方有他人劳作或通行时,应当暂停或改道;阴雨、浓雾等能见度差或地形复杂的时段应避免滚落。尤须强调的是,结伴劳作不能替代安全确认——本案双方正是同片高山摘茶、先后下山,却因缺乏“先别丢、等我通过”的默契而酿成事故,足见明确、可复现的沟通与确认程序,远比结伴本身重要。

(二)强化证据意识,破解“取证难”

乡村山地作业多无监控设备,事故事实往往依赖在场人员的良知与口证,这要求各方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受害人而言,清醒时应及时向在场救援人员陈述致害来源——本案张三当场连续向其他茶农及接诊医生陈述系被茶包撞倒,而被告在场未提出异议,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事后应及时报警并制作笔录,并尽快对关键证人的通话录音留证。对加害人而言,应避免逃逸、破坏现场或擅自移动物品,如实陈述经过;即使出于乡邻情谊主动垫付费用,也应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留痕、注明款项用途,既体现救助善意,也为日后责任厘清保留依据。此外,医疗票据、用药清单、伤残鉴定意见等书面材料须妥善保存,并予以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

(三)善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

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有限,一次意外足以拖垮一个家庭。温馨提醒农户朋友:切勿欠小钱,花大钱。今后的劳作中,农户应为自身及所雇帮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请他人劳作的可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茶叶、果树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亦可搭配相应农业保险。保险虽不能免除责任,却能在责任确定后成为赔偿的重要资金来源,避免当事人因赔付能力不足而陷入更深纠纷。

(四)事后应对与刑民风险管控

事故发生后,应理性选择纠纷化解路径。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终结的,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本案即经历了协商无果、调解被拒、伤残等级鉴定、继而诉讼的过程,提示当事人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切莫拖延,应及时固定证据、及时鉴定、及时起诉。尤为重要的是,山地致害一旦升级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将同时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此时应及时救助、如实供述、足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有利情节;被害人一方亦应及时报案、全面收集证据。建议双方在此类纠纷中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责任边界、证据要点与程序路径,避免因处置失当使简单纠纷复杂化。

(五)推动基层治理,织密安全网

茶叶、茶籽等经济作物产出高的乡镇、村委会,可结合本案等典型案例开展安全宣传,将山地劳作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明确作业提示、示警义务与责任后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机制提供常态化咨询与调解,并重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易受损害群体做好风险提示。唯有把安全意识融入日常生产与基层治理,方能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


结语

在山区劳作,滚落茶叶这一看似寻常的生产习惯,一旦失衡,即可能在民事上承担过错责任乃至过失相抵后的高额赔偿,更可能在结果升级时滑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评价的边界。本案判决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合理认定事实,并在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同类山地作业致害纠纷提供了镜鉴。小心驶得万年船,无论民事抑或刑事维度,其要义都在于敦促行为人敬畏公共安全、恪守注意义务,使生产之便6利不凌驾于他人生命健康之上。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Z]. 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 2023年修正汇编版.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Z]. 2022年修正.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 2020年修正,2022年4月24日修改.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Z]. 法发〔2019〕26号.

[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Z]. 2020年10月发布.

[7] 广东法院网. 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EB/OL]. 2020-01-20.

[8]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9] 中国法院网. 筑牢“头顶”防线[EB/OL]. 2026-09-18.

[10] 光明网. “天降树桩致人身亡案”宣判:被告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EB/OL]. 2024-08-14.

[11]广东某地山上“滚茶叶”致伤纠纷案,援引案号:(2025)粤1481民初1408号,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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