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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从 China GT 起火事故看体育赛事主办方的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10-21
作者:梁卓轩、冯欣颖
前言:
据公开报道,在2026年9月5日的上海国际赛车场,一辆法拉利在高速碰撞后瞬间爆燃,车手被困座舱。第一批抵达并实施救援的,据车手本人及车队陈述,并非赛道消防或救援人员,而是另一名正在比赛中的车手——他放弃比赛,停车、灭火、徒手把人从火里拖出来,全程49秒。这一幕感动了很多人,也把一个尴尬的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如果那天哈托格没有停车,会发生什么?
本文不讨论谁撞了谁——那是竞技风险。本文只讨论一件事:当车手把自己的生命交到赛事组织者手上时,组织者应当如何把控风险,以及把控不住时要付出什么代价。
一、事情经过
2026年9月5日,中汽摩联主办、上海擎速承办的China GT中国超级跑车锦标赛第四站上海站GT3组别第一回合,在比赛第七圈中,33号赛车(BMW,车手 Neil Verhagen,TBC by 610 Racing)与37号赛车(Ferrari 296 GT3,车手 David Chen,Harmony Racing)在通往14号弯的后直道争位中发生碰撞,两车滑过草地后,37号车撞上91号法拉利的侧身油箱位。91号赛车冲入缓冲区后爆燃,车手 Oliver Millroy 受困座舱并失去意识,头盔面罩被撞碎、HANS装置(头颈支撑系统)因撞击而折断。碰撞后,赛事控制中心过了约30秒至1分钟出示红旗。79号车手 Loek Hartog(Phantom Global Racing,保时捷)立即放弃比赛停车,先后从驾驶员一侧和另一侧尝试施救,无果后取来工作人员的灭火器压制火势后,徒手将 Millroy 拖出座舱。从离车到完成救援仅花费49秒。事故发生后,91号车手出现肋骨多处骨折、锁骨骨折、手部及手指骨折、肺部损伤,目前已接受两次手术,情况稳定,并在ICU持续由医生监测其身体情况。救援者79号车手手部受伤,并因吸入大量烟雾导致肺部不适。
事故发生后,FIST TEAM AAI(受伤车手所屬车队)、TBC by 610 Racing、车手Kerong Li等均宣布永久不再参加China GT组织的任何赛事,并公开表示“不能每次都指望同行车手冒险相救”“赛后的现场救援相应是不充分的,赛事方连最基本的人道支持都未提供”。
9月6日,China GT官方通过微博发布声明致歉,称“经初步核查,整个赛事的配置是符合国家级赛事配置的,但在细致管理方面有待提高”,被受伤车手所屬车队再次批评“极不专业、缺乏担当”。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及上海市体育局已介入了解情况。
二、值得关注的背景
背景一:赛会两个月前公开援引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据媒体转述,2026年7月,针对某自媒体对赛事安保与证件审批的质疑,China GT 组委会曾发布公开声明,其中表示“赛事全程严格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统筹工作……通行证发放数量及所需信息早已统一下发至各参赛车队,安保方案升级是结合预估人流规模作出的合规调整,核心目标是保障所有参赛人员和观赛群众的人身安全。”。其法律意义在于,赛事方明确知晓自身负有的法定义务,且曾主动对外宣示这一义务标准。
背景二:赛事对外宣示的标准较高。
据 China GT 官网公开信息,其将自身定位为"获得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认可、列入全国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的国家级赛事",并将"公平、公正、公开"写入赛事原则。对外宣示的标准越高,法律上被期待的注意义务标准也相应越高。这既是品牌资产,也是法律负担——赛事不能一边以国家级赛事对外示人,一边以更低的标准被评价。
背景三:同一站的周末,赛会展现了另一种响应速度。
9月6日,车手王一博驾驶的85号赛车在末圈被116号赛车撞击退赛。据公开信息,赛事仲裁出具了编号 GT3-30 的仲裁文件,认定116号车手负全部责任,并处以发车顺位后退与行为警告分。这起事故与起火事故并无关联,但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点:赛会具备在赛后调取多机位录像、行车数据并作出责任认定的能力。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起火事故的救援响应时间线,为何事发至今(第5天)仍未公布?
背景四:监管归属出现了一个需要斟酌的表述。
9月8日,中汽摩联在回应媒体时表示:“这个赛事是归我们管,但是它主要还是以地方来办的赛事,得看上海那边最后调查情况。”它同时说了两件事:其一,确认了行业主管协会对赛事负有管理职责;其二,将调查与结论的重心指向地方。在《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确立的"主办、承办、协办"责任分工框架下,这种表述并不罕见;但从风险角度看,它恰恰暴露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当国家级协会的“名分”与地方承办的“实操”分属两套体系时,一旦出事,“谁有权调查、谁应当负责、谁承担后果”就容易在层级之间来回传递。
对主办方而言,这不是可以庆幸的空隙——恰恰相反。监管归属的模糊,从来不会减少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只会延缓责任的确定,并在拖延期间持续放大声誉损失。 而对潜在的刑事程序而言,调查主体的明确化往往只是时间问题。
三、本事故的法律风险之责任认定
作为赛事方,最本能的第一抗辩是:“这是赛车,是竞技风险,车手已经签了风险告知书”。但该抗辩在法律上只能解决一半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意味着,赛事方以车手“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只能免除车手对其他车手的索赔,不能免除车手对赛事组织者的索赔(适用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体育法领域最基础、也最常被误解的一条规则。把合规的重心放在“让车手签字”上,是国内赛事运营最普遍、也最危险的一种错觉。签字解决的是“知情同意”,解决不了“安全保障”。
作为赛事方,应当从法律上把损害可视化,并进行“拆分”。
第一段:碰撞损害。撞击瞬间的钝性损伤。这部分源于竞技对抗,属自甘风险覆盖范围;组织者仅在赛道设计缺陷、防护设施不达标等情形下担责。
第二段:扩大损害。车辆起火后,因救援未能及时介入而加重的那部分伤害——烧伤、吸入性损伤、被困时间延长导致的后果恶化。
其中第二段的因果关系链条是独立的:
车辆起火 → 组织者负有立即救援的义务 → 救援延迟/装备失效/人员无能力 → 损害扩大
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91号车手碰撞后头盔面罩碎裂、HANS装置折断,甚至失去意识,极有可能已经丧失自救能力,这时组织者的救助义务已经从“一般性注意”上升为“不可替代的唯一救济途径”,救援延迟与损害扩大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变得极为直接,被告方"损害系碰撞本身所致、与救援无关"的抗辩空间将被大幅压缩。从法律层面来说便会产生一个关键问题:组织者的不作为,可能构成对损害结果的过错参与。
四、赛事方容易踩中的四个法律雷区
(一)“符合国家级配置”——形式合规的陷阱
China GT 官方声明中"经初步核查,整个赛事的配置是符合国家级赛事配置的"这一表述,从律师视角看存在四重风险:
1.是事实判断,不是责任抗辩。 "配置符合标准"回答不了"救援人员是否具备实操能力""救护车为何未能在更短时间内到达"等问题。纸面合规与实质能力之间是否存在落差,正是本次事故争议的焦点。
2.在调查完成前作出。 一旦后续调查发现配置确有缺陷,该表述可能成为不实陈述的证据。
3.同时构成自认。 同一句话中的"细致管理方面有待提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管理瑕疵的证据使用,减轻对方的举证负担。
4.还可能被用来证明"明知"。 结合赛事方两个月前(7月)援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并宣示"核心目标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声明,这句话将不再是"无心之失",而可能被认为是在明知义务标准的情况下,仍以形式合规替代实质履行。
(二)“我们是协会主办”——身份带来的不是豁免,是更高的标准
根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体育总局等七部门,2023年1月1日)中,汽车摩托车类仅列入"越野拉力赛"与"公路摩托车赛事活动"。封闭场地内的GT场地赛,严格来说不落入目录。
但目录附有一则注释值得赛事方高度注意: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本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China GT 的主办方是中汽摩联——正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因此,协会身份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加重而非减轻:不适用行政许可,不等于不适用安全标准,反而被课以“从严审查”的更高注意义务。
(三)信息发布——从失误到可能违法
本次事件中,信息发布环节至少有三个目前被大众及媒体公开质疑的点:
1.直播中播报“车手自行离开赛车”(车队称与事实不符):赛事方可能构成对事实的失实陈述;若被认定“延误事故抢救”,可能触及《刑法》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审查(《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事发后约36小时才发布首份声明:舆情已完成第一轮定性,赛事方已经丧失话语主动权,同时可能被审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立即报告”是否充分履行;
3.声明未公布救援时间线:赛事方可能被解读为回避核心问题,失职等情形。
五、赛事方应当如何把控赛事法律风险
讨论完责任和可能遇到的风险,回到关键的地方:赛事方应该如何严谨把控赛事法律风险,成立完善的赛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笔者结合实际办理经验认为,有如下必须由律师全程参与并介入的三道防线与五个阶段:
三道防线:
(一)组织防线——责任分配书面化。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条要求,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这条规定常被当作形式要求走过场,但它实际上是赛事方最重要的免责工具。关键在于:
•责任分工必须具体到事项,而非"甲方负责安全、乙方负责执行"式的笼统表述;
•每一项安全保障事项都要有对应的验收标准;
•必须配套违约金与追偿条款,否则对外承担责任后无从追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内部协议只在内部有效。对受伤车手而言,主办方与承办方构成共同组织者,受害人可依《民法典》第1198条向其主张权利;组织者对外担责后,再依内部协议向实际过错方追偿。协议的作用是让赛事方追偿有据,不是让赛事方不担责。
(二)能力防线——书面方案需经实际验证。
本次事件暴露的核心问题不是“没有预案”,而是“预案未能转化为现场能力”:灭火器在现场、工作人员在现场、预案在文件柜里,但在最关键的几十秒内,这套配置没有形成有效的处置动作。这恰恰是能力防线要解决的问题——配置的合规性可以靠采购实现,能力只能靠演练实现。
建议赛事方应当在每场赛事举办前完成如下实际操作:
1.可量化的响应KPI——碰撞报警后多少秒内出示红旗、救援力量多少秒内到达赛道任意点位、救护车几分钟内抵达,必须写进预案和供应商合同;
2.失效场景演练——演练必须包含“灭火器失效”“救援人员无法靠近”“通讯中断”等极端情形,且全程录像留痕;
3.逐件点验签字——每站开赛前对全部灭火器、破拆工具、通讯设备逐件点验并形成签字记录,便于举证。没有点验记录的“符合标准”,在法律上约等于没有标准。
(三)证据防线——让合规可以被证明。
第三道:证据防线——让合规可以被证明。
在诉讼和行政调查中,没有记录的合规,等于没有合规。必须建立的记录体系包括:
•决策留痕:现场决策日志,记录每一次中止、恢复、改期决定的决策人、时间、依据;
•响应留痕:从报警到救援到医疗的完整时间戳链条;
•演练留痕:录像、签到表、演练评估报告;
•培训留痕:人员资质台账、培训记录、考核结果;
•审核留痕:每一份对外声明的法务审核记录。
五个阶段(律师介入):

六、结语
施救方79号车手哈托格在事后的一句话引人深思:“当你目睹如此剧烈的撞击和如此巨大的火焰,你会明白那些我们有时习以为常的安全标准,究竟为什么重要。”而赛事方在事发后发布的首份声明中,强调的是"配置符合国家级赛事标准";截至本文撰写时(事发第5天),公开渠道仍未见完整的救援响应时间线。
需要强调的是:赛事方有权在调查完成前不作进一步披露,这本身并不构成过错。 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沉默几乎总是在为最坏的解读让出空间。
《民法典》第1176条把组织者的责任拨回安全保障义务,第506条让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归于无效,《体育法》第102条要求组织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让承办者对安全负责,《刑法》第135条之一把刑责落到自然人头上——这些规范共同指向同一个判断:
车手可以为竞技风险签字,但不能为组织的失职签字。
一个健康的赛事,终究不能靠"恰好有人路过"来维持运转。
安全不是成本项,是办赛的许可证。
附:主要信息来源
•观察者网、荔枝新闻、封面新闻、五星体育、极目新闻、新民晚报、澎湃新闻、每日经济新闻、腾讯新闻等国内媒体(2026年9月5—9日)
•China GT 中国超级跑车锦标赛官方微博《关于9月5日比赛事故的情况声明》(2026年9月6日)
•FIST Team AAI / AAI Motorsport 车队《严正声明》(2026年9月5日)及伤情更新(2026年9月6日)
•车手 Oliver Millroy 及其家属(含9月7日伤情更新)、车队负责人杨百杰、车手 Kerong Li 的公开社交媒体陈述
•Speedcafe、Crash.net、Motorsport.com、BBC、China Scoop 等境外媒体报道(2026年9月5—9日)
•中汽摩联、国家体育总局就本次事件的公开回应(2026年9月7—8日,经荔枝新闻等媒体转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