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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20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分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9      

作者:祝志成律师


前言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目标,2019年3月周强院长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如期实现。而作为债权人却仍会感受或担心案件执行难问题,打赢官司后究竟能不能顺利拿到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作为解决“执行难”最强硬、最有效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情况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本报告通过Alpha案例库分别统计了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拒执罪的案件数量,整理了拒执罪案件的裁判观点,并着重对广州市关于拒执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拒执罪的演变过程


1、1979年刑法  作为妨害公务罪行为之一,只能通过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

2、1998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2015年  明确拒执罪的主体、构成拒执罪的8种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自诉程序启动追诉程序。

4、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 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拒执罪。

5、2018年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确立了公诉优先的原则,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


二、从经办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陈某华与陈某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在2001年生效,陈某华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深谙执行流程,事先早有应对措施,执行立案至今历时近十八年,几无所获。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核实委托人提供的线索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迅速立案,即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全面深入调查,连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协助查控等强制措施,先后查获被执行人一系列的现金存款及名车,并通过深入摸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瞒房产交易行为,申请执行人果断请求执行法院依法追责,执行法院迅即采取强力措施,于同年9月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

1、购买了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花园别墅一套;

2、购买了路虎牌揽胜运动型小型汽车一辆自用;

3、出售房屋收到房屋转让款后拒不向法院清偿执行债务;

4、多次出入知名高尔夫俱乐部消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三)定罪量刑

陈某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办案启示

本案中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长达十几年,现实中并不鲜见。在被执行人具有清偿能力且早有应对的情况下,如何破解追查财产难、追究责任难,是长久以来困扰无数申请执行人的难题!作为个案,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历时十几年后仍能得到迅速有力处理,作为律师需要具备熟谙执行程序的专业经验及对申请各项执行措施的熟练运用,在出现被执行人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情况后,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手段,不但对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罚追责,也可以切实保障到执行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三、拒执罪大数据分析


(一)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及地域分布情况

时间:2002年1月1日-2020年12月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样本数量:58321件(包含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1、案件数量变化趋势检索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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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拒执罪案件数量:583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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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拒执罪案件数量:7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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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拒执罪案件数量:122件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2015年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该罪名基本处于“休眠”状态,之后逐年急剧上升,至2017年达到顶峰,随后稍有回落。这体现了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特别是2015年《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拒执罪的定罪及量刑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标准。 


2、地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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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全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北省、福建省。其中,河南省是全国拒执罪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其案件数量是占全国拒执罪的62.99%,而广东省拒执罪案件数量占比1.25%。可见,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第一大省,进入执行案程序件数量也位居全国前列,但拒执罪的立案数量却远低于河南、浙江等省份。

在广东省内,拒执罪案件数量前三甲分别为广州市、佛山市、深圳市。

在广州市内,拒执罪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白云区(17件)、花都区、增城区、海珠区等。



(二)广州市拒执罪案件具体情况

时间:2002年1月1日-2020年12月28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数量:122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12月28日

 

1、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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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广州地区公诉案件数量与自诉案件数量相当。但是自诉案件的成功立案率并不理想,56件自诉案件中,47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件由自诉人撤回起诉,仅有3件在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经二审程序指定立案审理。而公诉案件全部均立案受理并作出有罪判决。



2、自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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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图表显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包括实体和程序,其中缺乏证据证明被控告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占比55.3%,未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径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的占比23.4%。



3、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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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看出,在广州地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手段主要有四种,其中以“隐藏、转移或无偿转让财产”和“拒不迁出房屋或交付指定交付的财物”为主。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我们也发现,被告人往往在同一案件中实施了多种对抗执行的不法行为。由于“隐藏、转移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具备隐蔽性,对此除了执行法院的排查外,更需要执行申请人及承办律师积极提供相应线索。



4、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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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看出,对于涉嫌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65%以上的案件均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羁押的状态下等候法院审判。仅有不到35%的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履行判决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办理取保候审的关键。



5、司法拘留、罚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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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记载的情况来看,仅有10件拒执罪案件是执行法院对妨害执行活动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罚款的措施,大部分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未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6、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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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量刑情况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截止至2020年12月28日,广州市各区法院一共对66(其中13件未公开)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判决,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8件,判决拘役的案件有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案件有9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3件,没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另广州地区全部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仅一起案件处以判处罚金等附加刑。

在适用缓刑的具体案件中,被告人均履行了全部或部分部分判决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见,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考虑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在被执行人面临刑事追责压力下,有相当部分被执行人都会选择履行判决义务以求取得被害人(执行申请人)谅解这一轻刑情节。



7、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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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量刑幅度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广州地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内,没有免于处罚或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上的量刑,其中,70.8%的案件量刑幅度在6个月至1年,量刑1年以上的案件大部分同时实施了多个对抗执行的行为。


四、拒执罪现状与困境


由上述几项大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拒执罪案件数量在广州市乃至广东省仍属偏少,究其原因,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突出,经办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详尽处理每个执行案件。

广州市中院院长王勇在2019年1月汇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中介绍:2016年至2018年12月底,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401305件,结案398745件,存案21170件,近三年全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分别为385件、498件和590件。全年工作日约为250天,意味着每个执行法官在一个工作日内需办结1.54件、1.99件、2.36件,工作量十分巨大。

这要求当事人及律师转变思维,不能认为执行只是执行法院的事情,在递交执行申请立案后,要积极参与、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争取良好的执行效果。




2、刑事自诉取证难,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查询手段有限,未能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全部可执行财产以及查询财产变动情况。

现阶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主要由法院依职权查询,常见的查询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执行申请人只能通过与被执行人往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来提供财产线索,而且无法了解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前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特别在法院对执行案件终本(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如要恢复执行,需向执行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此处存在两个难点:一是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有效手段精准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如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由于终本后法院内部已对该案作为结案处理,在终本后至恢复执行前,没有明确的经办法官,因此调查令也难以申请。




3、实务中司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移交、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观点并非完全一致,影响立案、追诉效率。

在司法实务中,拒执罪的启动程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公诉程序中,通常是由法院执行局提起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在案件性质认定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从而影响立案效率。在调查取证方面,由于执行部门一直在充当拒执行为涉罪的证据收集者,公安机关立案与否往往依赖于执行部门收集材料的多寡。




4、少部分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未被及时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从而影响拒执罪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构成拒执罪的前置程序。在执行实务中,对法院的财产申报令置若罔闻,拒绝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不在少数,及时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仅能够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也为后续拒执罪的立案奠定基础。



五、结语



从上述拒执罪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自拒执罪司法解释颁布以及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以来,拒执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其中,自诉案件数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自诉案件的立案成功率以及有罪判决率仍然偏低。为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拒执罪的立案率以及有罪判决率,本报告结合现阶段广州地区拒执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下列建议:


1、穷尽各种合法手段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重要证据。


2、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穷尽各种合法手段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报告并请求法院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3、与执行法官保持沟通,了解执行案件进展,结合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执行措施申请,包括:

(1)追究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拒不报告财产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传唤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在其拒不履行时对其实施拘传,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相应财产;

(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权并予以处置;

(5)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6)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措施;

(7)对被执行人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取其会计账簿及财务凭证,查明其财产现状及其去向;

(8)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查明其出资、资产变动及盈亏状况,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4、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上文列举的拒执情形的,及时固定证据或线索,向执行法官报告并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5、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应保留其曾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相关材料,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


6、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可积极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在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后,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和解材料,并出具谅解书,申请撤案、不起诉或其他从宽处理。


7、拒执罪虽可由当事人自诉,但从上文也可以看到自诉的成功率很低,绝大部分入刑案件都是由执行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这告诉我们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及律师需要充分与执行法官沟通,在执行法官案件办理期限内,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查询财产、提供线索,根据法律、政策,结合个案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取得执行法官的认可与配合,这样更有助于案件获得更佳的执行效果。



(文章由本所执行法律事务中心以及银行、保险与融资业务中心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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